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8.06.19

【实施日期】1998.06.1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1998〕38号

【主 题 词】社会保险 养老金 答复 函


对《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范围怎样确定问题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应包括所有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各类企业离退休人员,各级社保机构应以统
筹基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的发放。社保机构有责任督促未参加统筹的企业按时足额发
放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对长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是否区别对待问题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暂行规定》,统筹范围内的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1998年6月1日
起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不得采取减发措施。

三、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
放问题

没有参加统筹的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
帮助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也应力保足额发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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