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8.07.22
【实施日期】1998.07.2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发〔1998〕24号
【主 题 词】
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
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
展经济的需要,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户口管理政策,解决了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
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
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在继
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下,逐步改革现行
户口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有关具体政策。考虑到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涉
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现就其中几个突出问题,提
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
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
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
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
可以在该城市落户。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的人员,需要返回
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四、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
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具体工作由公安部先行组织试点,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北京、上海等全国特大城市、大城市
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加以严格控制。国务院有关部
门也应根据上述精神,对干部、工人调动过程中涉及的户口迁移问题,按照部门职
能分工研究调整有关政策。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
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户口登
记管理制度,积极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廉政
建设,防止产生不正之风。
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公安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