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建材行业水泥制成工等13个工种)的通知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建材行业水泥制成工等13个工种)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1998.09.02
【实施日期】1998.09.0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1998〕10号
【主 题 词】职业 技能 鉴定 通知
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建材行业水泥制成工等13个工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
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
〕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1995年颁发的《关于颁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建筑材料工业)的通知》中,水泥制成工等13个
工种(即:1.水泥生料制备工;2.水泥熟料煅烧工;3.水泥中央控制室操作工;
4.水泥制成工;5.玻璃熔化工;6.玻璃制板工;7.浮法玻璃成型工;8.陶瓷模
具制造工;9.建筑卫生陶瓷烧成工;10.窑炉瓦工;11.建材化学分析工;12.建
材物理检验工;13.建材质量控制工)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建筑材料
工业局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建材行业水泥制成工等13个工种),
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