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规划计划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8.10.22
【实施日期】1998.10.2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发〔1998〕16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障 妇女 计划 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
书》,我部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实
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现将《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按照《中国
妇女发展纲要》和《实施计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
落实《实施计划》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集中
力量突破重点和难点,保证各项目标职责的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于每年年底
前对各地贯彻落实《实施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00年底会同国务院妇
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评估小组对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实施计划
一、 工作进度安排
(一) 1998年工作进度
——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展第三产业、开发适合妇女就业岗位及灵活就
业形式的经验,扩大妇女就业领域。
——指导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完善对女性失业人员和下
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对当年80%的女性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80万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
训,并使其中的70%实现再就业。
——在福建、山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基本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
江苏、山东、浙江、重庆、上海等5个地区1998年底基本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湖
北、广东、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西、四川、云南、广西、海南等11个地
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1998年底达到80%,其他地区达到60%。
(二)1999年工作进度
——推广灵活就业形式并开发适合妇女就业的第三产业岗位;协调有关部门,
研究制定促进妇女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及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女工的扶持政策。
——对当年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普遍进行职业指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组织80万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并使其中70%实现再就业。
——全国城市生育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2000年工作进度
——增加妇女就业人数,落实扩大妇女就业方面的扶持政策,明显改善妇女就
业和再就业状况。
——基本实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全国城镇企业实现男女同工
同酬,基本杜绝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女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实现县(市)级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实现地(
市)级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市)不少于50%;各地生育保险基金缴费比例控制在
企业工资总额的1%以内;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均能及时享有产假、产假
津贴和孕产期医疗保健待遇。
——对各项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和再就业
1.开发适合女性的就业领域,拓宽就业渠道,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研
究提出促进妇女就业的政策建议;加强对社区服务业吸纳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
就业的政策研究,并通过制定政策,引导妇女从事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
实现就业;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政策,鼓励和扶助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组织起来
就业和自谋职业。同时,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促进乡镇企业和其他非农产业的发
展,吸收更多的妇女就业。
2.开展对妇女的职业指导。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针对女性
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职业指导,可以进行个别指导,也可以
进行集体指导,组织她们交流求职和创业经验,介绍当地就业形势、劳动力市场职
业供求状况和趋势,介绍当地适合妇女就业的工作岗位以及求职方法和技巧,对她
们进行职业能力测试和评估,提出培训的建议等。对就业困难的妇女,指导帮助其
制定求职计划。
3.实行灵活的就业形式。根据妇女就业的特点,结合生产实际,鼓励和引导妇
女采取多种形式(如非全日制、季节工、小时工、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在
政策上,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采取家庭工作等灵活用工形式,吸纳更多的妇女就业。
4.强化对女性的就业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可设立女性职
业介绍窗口,对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提供专项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妇女
就业专场洽谈会、妇女人才招聘会,积极推荐妇女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对于女性
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可减免有关就业服务费用。
5.开展宣传活动,促进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广泛利用报纸、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再就业工程,宣传下岗妇女职工不等不靠,
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同时,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提供政策咨
询,通过举办下岗女职工自主创业先进典型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帮助下岗女职工树
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和引导她们依靠自己的努力实现就业。
(二)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妇女职业技能水平
1.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时,要将妇女职业技
能培训工作纳入总体职业技能开发规划。
2.积极创造条件,使女性劳动者接受培训的比重逐年有所提高。充分利用现有
办学场所,创造条件为开展妇女培训提供服务。在技工学校招生工作中,坚持男女
平等的原则,使在校女学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由目前的40%提高到45%-50%。同时,
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积极开设适合女性劳动者就业的专业。
3.做好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转岗转业培训工作。在“三年千万再就业培
训计划”的实施中,要重点加强对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的转业转岗培训。鼓励
和支持各类培训实体、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多吸纳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联合工
会、妇联和社会各个方面共同为女性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开办实用技能培训班。有
条件的地区,培训机构可为女性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培训服务,为其转岗、
转业创造条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提供部分资金扶持。
4.大力加强农村妇女实用技术培训。要有计划地建立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点,加
强培训工作,使更多的农村妇女掌握种植、养殖和其他实用劳动技能。配合“农村
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实施,利用各种培训手段,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
女性劳动者提供实用技术培训。
(三)加快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实现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1.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快实
施覆盖计划作为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制。各地区统筹覆盖面的扩大可根据当地实际
情况分步实施。第一步先覆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职工;第二步覆盖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雇员;第三步覆盖城镇个体工商劳动者及其帮工。
2.已实行生育保险费用县(市)级社会统筹的地区,应尽快向地市级统筹过渡。
尚未实行县(市)级统筹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办法,组织实施,以提高生育保险的
保障能力。
3.目前仍按绝对额征集基金或给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地区,应立即按原劳动部《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的
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给付标准,修订原有办法。其缴费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企业
工资总额的0.6%左右,最高不超过1%。
4.已实行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但未将符合计划生育需要的女职工流产津贴
及流产医疗服务费用纳入统筹项目的地区,应尽快将其纳入统筹项目。
5.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中,要特别注意及时制
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支付标准及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界定标准。为减轻企业负
担,各地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总额的30%。其超
过部分应采取返还的办法退还企业,提取比例过高的要降低比例。
6.对参与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机构,要建立资格审定和考评制度,要与承担生
育保险的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要求、收
费标准、付费方式及合同期限。
7.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保企业育龄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基础
资料及台帐,以保证劳动者在流动时能够顺利地接续缴费年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加强劳动监察,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1.加强执法监察,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防止对妇女的就业歧视。认真贯彻《
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规定,通过加强执法监
察,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监督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
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严肃查处使用童工案件,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
女童工。
2.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法》和《妇女权益
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女职工的各项权
益。要考虑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解除条
件等方面,禁止约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查和鉴
证劳动合同时,对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要重点审查有无侵害其权益的条款。对实行集
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查集体合同时,应注意重点审查
其中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内容。
3.通过劳动监察,切实保证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
和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女职工(包括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劳动合同的
行为。结合常规性劳动监察,每年组织开展监察执法月活动,纠正用人单位在用工
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强男女同工同酬方面的监察,防止用人单位在工资福利方面有
歧视女工行为的发生。对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强迫女工超
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雇用女童工等严重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机
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对违反规定的责任者和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
4.加强对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职业技能开发、境外就业等方面合法权益落实情
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女工生育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察,
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
5.及时、公正地处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女职工向用人单位劳动
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的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要认真了解情况,做好调解工作。未
成立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尽量
使劳动争议能够在单位内部得到妥善解决。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涉及女职
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只要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尽快立案并及时调查处理,对于不符
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予以答复。杜绝对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久拖不决或迟
迟不予答复的现象,切实保证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得到及时纠正。
三、监测评估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
各项要求,根据本实施计划,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计划确定的工作进度,
层层落实责任制,集中力量突破重点和难点,保证各项目标职责的落实。
3.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评估监测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要结合日常性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分析和常规性劳动监察,于每年一季度对
本实施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做好统计调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制定
改进措施,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后三年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将于每年年底前对各地贯彻落实目标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并于2000年底
进行评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