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分类细目】劳动保障监察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04.14

【实施日期】1999.04.1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发〔1999〕15号

【主 题 词】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完成今年上半年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社会保险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的工作
目标,我部决定于1999年第二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大检查活
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二)缴费单位缴费申报情况;
(三)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四)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要结合4、5、6月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管理工作进行。对未依法
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的缴费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社会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要进行
专案检查。4月份重点做好大检查工作部署和动员宣传工作;5月份对仍未办理登记
手续的缴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6月份对没有申报和缴费的单位进行集中检查。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
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单位,依法给予严
肃处理。同时,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无理阻挠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行使国家监督检查权的单位,还要在新闻媒体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大检
查的目标、任务、时间安排、人员配备、保障措施,建立检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将
检查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相互通报
有关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有违法行为的缴费单位情况及缴费单位接受监察
后改正情况及时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对缴费单位进行监
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大检查工作进行充分的动员,组织检查人员
集中学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使参加大检查工作的同志了解这次
大检查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和具体要求,熟悉社会保险相关制度,熟练掌握并
自觉遵守监察执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服从安排,忠于职守,不徇私情,秉公执
法。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和这次执
法大检查的内容及要求,使缴费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了解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反复公布劳动
保障监察举报电话,方便职工群众举报投诉。

  (五)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组织直接检查的同时,还要深入市、县进行督
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大检查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将派出工作组
深入有关省市对大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落实。

各地要在4月25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方案,5月5日、6月5日前分别将4月、5月检查
工作月报(工作进度及统计表),7月15日前将大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报送我
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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