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9.04.29

【实施日期】1999.04.2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1999〕13号

【主 题 词】职工 居民 保障 通知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
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
(局)、财政厅(局):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
保障线,是目前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职工和城
市居民基本生活,促进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巩固和
完善三条保障线,加强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三条保障线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
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指导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三三制”原则,足额筹
措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进中心并按规定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
活费,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将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
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未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须在1999年10月底之前建立这项制度。
要认真核定保障对象,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作为工作重点
,采取切实措施把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其及时得到
救济。中央直属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按
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保障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规范三条保障线资金申请和筹集工作
的运作程序。对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要
及时安排到位;应由企业和社会承担的部分,要督促其认真落实,确有困难的,由
同级财政严格审查后予以保证。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的
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由财政承担部分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每年年底前由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分别提出下一
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

二、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

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互相衔接、拉开距离、
分清层次、整体配套的原则,科学制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失业
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要低于基本生活保障标
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低于失业保险金标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合
同。原企业要及时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告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
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岗职工
应持相关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证明,并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人员名单
提前1个月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对此类人员进行专门登记,对符合条件者及时
给予救济。

对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实施
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没有建
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需要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的,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向当地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
保险金、养老金、职工工资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
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民
政部门要将本地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以及因未按时足额领
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

三、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
用,严禁挤占、挪用,严禁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费开支,保证资金真正用于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失业保险基金要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
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纳
入财政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
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政、财务法规,建立
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及时解决,对
违规违纪问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做好三
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落实。要加大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
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宣传力度,将政策宣传到企业、街道,宣传
到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中去。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
时沟通,协商研究解决,共同做好困难职工的生活保障工作,促进社会的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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