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9.09.18
【实施日期】1999.09.1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270号
【主 题 词】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
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
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
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