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04.18

【实施日期】2000.04.1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0〕9号

【主 题 词】劳动 养老保险 通知


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积极推进养
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逐步做到退休人员与企业事业单位相脱离,尽快实现养
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使
80%左右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的重大举措,
也是进一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的重要手段和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重要
条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作为今年劳动保障
工作的重点之一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并加强督导,
认真组织实施。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企业、中央军工企业和破产关闭企业的退
休人员以及所有企业离休人员,要首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新参加养老保险的
企业,从参加之日起就要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金社
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要报我部备案。

二、落实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的工作措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
式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帐
户,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入帐户,保证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支取养老
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我部与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部门印发的关于养老
金社会化发放有关通知的精神,主动与银行、邮局系统协调配合,统一和规范各自
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落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
和离退休人员免收、减收手续费的有关规定,努力创造条件,为离退休人员领取养
老金提供优质服务。对于有特殊困难而不能到银行、邮局支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养老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要积极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有关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方面的咨询、查询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争
取地方财政的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配置必要的设备,按照部《劳动和社会保险
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要点》(劳社部函〔1998〕138号)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管
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纲要(1999—2001年)》(劳社厅函〔1999〕67号)的要求,
尽快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加强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时准
确地为社会服务机构和离退休人员提供服务。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制止
冒领养老金的现象。

四、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9号)精神,停止实行差额缴拨的结算方式,最迟在
2000年9月底之前全部改为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严格核
定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按规定比例全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努力提高基金
收缴率,并大力清理回收企业欠费,增强基金的支付能力,要加强养老保险基金专
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五、建立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准备金和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各地区要认真周
密地分析实行全额征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的基金收支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资
金风险,预筹必要的准备金。要建立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一般应以支付两个月
养老金的基金积累水平作为预警线。当基金积累水平低于预警线时,要及时报告并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准备。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加大养老保险基
金省级调剂力度等措施,帮助支付困难的地区解决资金问题。对实行养老金社会化
发放必需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应商地方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中据
实列支。

六、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直
接牵涉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
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争取社
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对企业,要重点宣传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和社会化发放
养老金的重要意义,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费,依法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对离退休人
员,要重点宣传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对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和有关的工作
程序及服务措施,消除职工群众的思想顾虑,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实
施。

七、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重点联系的方式,
及时了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实施重点推进。对各
地工作进展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评估,重点检查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
数和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的运行情况,以及实行全额征缴、加强基础管理
、开展优质服务、严格退休审批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在重点抓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
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逐步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养老金社会化
发放的经验,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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