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9.10
【实施日期】2001.09.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1〕198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险 函
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回国高级科技人才中持国外绿卡在国内工作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函》
(京劳社养函〔2001〕5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回国工作,凡同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
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这些人员同国内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根据职工申
请,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其个人帐户结余部分一次性退给本
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此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