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12.27
【实施日期】2001.12.2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1〕21号
【主 题 词】劳动 企业 离休 待遇 通知
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为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
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
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办发〔2001〕70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离休人员
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市自行解决;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
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备案。
20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