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福建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2.06
【实施日期】2002.02.0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31号
【主 题 词】劳动 企业 养老金 函
关于福建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提高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紧急请示》(闽劳
社〔2001〕6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
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人均50元掌握,在制定具体办法时,注意向
待遇水平偏低的群体倾斜。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你省自行解决。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
备案。
二○○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