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共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7.07.29

【实施日期】1987.07.2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人干〔1987〕27号

【主 题 词】


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通知

  经中央同意,从现在开始,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成熟一
个办理一个。内调工作要从西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实际出发,既要照顾进藏
干部、工人的实际困难,又要适当保留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和领导骨干,使工作不受影响。为
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内调的主要对象是,那些长期在藏工作,现因家庭和个人有特殊情况确需照顾或由
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留藏工作的干部、工人。一九八二年以后进藏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
国务院国发〔1983〕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内调的去向,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大批
调出进藏干部、工人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发(1980)61号〕规定的原则执行,即
坚持从哪里来调回到哪里去的原则。没有原单位的,可回原籍或爱人所在的省、市、自治区
安排。夫妇双方同时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原调出单位分配安排。对去北京、上海、
天津三大市的从严掌握。

  邮电、银行、气象、地质等垂直管理系统的内调干部和工人,由有关系统接收安排。个
别在本系统安排确有困难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协助安排。非垂直系统内调的干部
和工人,如专业与有关垂直系统对口而地方又难以安排的,有关系统应协助安排。

  三、内调干部和工人的工作安排。首先要从工作需要出发,同时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和
在西藏担任的职务、专业和工种予以适当安排。对安排了较低职务的干部,可按他们的原职
务享受调入单位同级职务干部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制工人,内调后仍实行劳动合同制。集
体所有制企业的干部和工人,内调后仍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四、内调干部和工人无工作的家属子女,凡在藏有正式城镇户口的可以随迁。

  五、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和工人,不作内调安排。

  对犯有错误的干部和工人,由西藏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清楚,作出结论或组织处理后再安
排内调。

  六、本通知下达后,需要内调的干部和工人,均由西藏自治区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直接
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系安排。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及时
掌握内调工作的进度,并定期向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报告情况。

  在西藏工作的广大干部、工人,长期在高寒缺氧的条件下辛勤地工作,为维护祖国统一,
加强民族团结,建设边疆,做出了贡献。做好内调工作,对调动广大在藏工作的干部、工人
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西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快西藏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都具有
重要的意义。凡有接收安排任务的地区的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应将内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
任务来完成,积极接收,抓紧落实,妥善安排。西藏自治区要做好内调干部和工人的思想工
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内地的困难,自觉服从组织分配。西藏和内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要互相支持,互相体谅,互相配合,齐心协力地做好内调工作,保证内调干部和工人顺
利返回内地,愉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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