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关于对天津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2002.02.09

【实施日期】2002.02.0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2〕28号

【主 题 词】劳动 养老保险 行业 批复



关于对天津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对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2002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进行调
整的请示》(津劳局〔2001〕414号,财社联〔2001〕5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
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天津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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