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2.22

【实施日期】2002.02.2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51号

【主 题 词】劳动 林业 职工 函



关于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社
发〔2002〕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目前,国家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范围以外地区,国有林场禁伐后职工安置
问题,无明确的政策规定。据了解,你省国有林场尚未纳入国家实施的天然林保
护工程范围。鉴此,请你们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解决,并
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切实做好国有林场职工安置工作。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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