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2.22
【实施日期】2002.02.2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51号
【主 题 词】劳动 林业 职工 函
关于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林禁伐后林场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社
发〔2002〕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目前,国家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范围以外地区,国有林场禁伐后职工安置
问题,无明确的政策规定。据了解,你省国有林场尚未纳入国家实施的天然林保
护工程范围。鉴此,请你们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解决,并
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切实做好国有林场职工安置工作。
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