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2.27

【实施日期】2002.02.2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59号

【主 题 词】劳动 企业 养老金 函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的报告》(新劳社字*2002
#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自治区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31日以前
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45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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