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天津市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2.27
【实施日期】2002.02.2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54号
【主 题 词】劳动 企业 养老金 函
关于天津市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2001年天津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津劳局*
2002#3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31
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4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
金。请你市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