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关于对北京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2002.03.13

【实施日期】2002.03.1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2〕56号

【主 题 词】劳动 养老保险 行业 批复



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2002年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养老保险费率的请示》(新劳社
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表所
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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