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再就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5.20
【实施日期】2002.05.2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179号
【主 题 词】劳动 破产 工龄 函
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青
劳社厅发〔20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厅
意见,即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
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