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2.05.30
【实施日期】2002.05.3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2〕97号
【主 题 词】劳动 养老保险 函
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甘政函
〔2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
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
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实际执行中,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
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
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
年龄执行。
请你省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