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2.06.06
【实施日期】2002.06.0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2〕101号
【主 题 词】劳动 企业 工时 批复
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
示》(中水总人〔2002〕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远洋渔业
和其他相关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到水产行业工作的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
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
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二级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班子成员);
2.营销、采购、外派及外勤人员;
3.值勤值班、安全保卫、消防人员、汽车司机及部分机动作业人员。
(二)海上渔船生产作业人员,港口建筑施工人员,渔船渔机制造、维修人
员,水产品加工、冷藏、运输、搬运、装卸人员,部分水产养殖人员及其他需
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人员,实行以半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
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
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
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请你们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以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社会保障厅(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