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9.27
【实施日期】2002.09.2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293号
【主 题 词】劳动 企业 养老金 函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
施方案的函》(内政字〔2002〕2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从2002年7月
1日起,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
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要按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政策进行分档。
你区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区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