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9.30

【实施日期】2002.09.3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315号

【主 题 词】劳动 企业 养老金 函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方案>
的请示》(桂劳社报〔2002〕10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从2002年7月1
日起,按月人均32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区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区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就业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