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再就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2.10.15

【实施日期】2002.10.1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工商个字[2002]第250号

【主 题 词】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进
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分析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
和重点,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这对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确保社会稳定,促进改革深化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再就业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中更好地
发挥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
责任感和紧迫感。搞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抓好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坚
决贯彻落实《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责任意识和紧迫感,自觉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
度,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
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抓
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一是
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个体私营企业实现
再就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的政策、法规,把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结合起来。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更新择业观念,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
业,实现自谋职业;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招工时,优先招收、
聘用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扶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村、专业乡的发展,引
导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到这些经济组织中就业;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面向农
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开拓新的就
业领域。二是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增加多形式就业岗位。支持国有
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积极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支
持国有企业结合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开展多种经营,兴办经济
实体广开就业门路;支持国有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利用非主业资产
和设备、厂房、场地等闲置资产,兴办第三产业,安置下岗分流人员;支持
国有企业利用技术、人才优势,与农村从事加工业的专业村、专业乡联合经
营,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人员;支持严重亏损或停产的国有小型企业采取改
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以及出售等形式的改革,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
业。三是大力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和社区服务业,不断拓展再就业空间。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作为解决下岗
职工再就业的重要途径。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兴办快餐、小吃、
茶馆等餐饮业;兴办日用百货、服装、家具、花卉、图书报刊等零售业;兴
办理发、洗染、日用品修理、家政服务、婚姻介绍等居民服务业;兴办代购、
代销、代储、代运商品等信托服务业;兴办交通工具、家庭生活用品、文化
体育用品等租赁服务业。对其他便民利民的新兴行业,也要本着有利于促进
经济发展、有利于扩大再就业的原则,大力予以支持。

三、转变作风,改进管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热情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的有关服务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民办实事的高度,进一步转变作风,满腔热忱地为促进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服务。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职工自谋职
业、申办个体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
务;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设置
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要优先受理,优先发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发照
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
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
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对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
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进一步加大治理“三乱”力度,坚决制止向个体工
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禁各种代收代扣行为。要充
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积极作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排忧解难,热心服务。一要鼓励、引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组织创业有成
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下岗失业人员介绍自谋职业、勤劳致富的经验,
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专业劳动技能和自谋职业能力。二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
会、私营企业协会配合有关部门举办下岗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
他企业共同参加的再就业洽谈会,沟通双向选择渠道,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牵线搭桥。三要指导、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组织有条件的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结对帮困”活动,帮助下岗失
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四、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良
好的市场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集中力
量抓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违法违章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肃查处“三无”企业,积极配合有关
部门搞好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请各地于2002年12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
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二年十月十五日




就业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