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再就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3.01.10
【实施日期】2003.01.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3〕2号
【主 题 词】劳动 就业 税收 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文件,进一步明
确了做好再就业工作的税收扶持政策,这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将起到
积极作用。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的实际情况,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落实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