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3.03.11
【实施日期】2003.03.1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3〕6号
【主 题 词】劳动 养老保险 费率 调整 通知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
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
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近几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已达到8%。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个人费率尚未全
部达到8%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快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政府审定
后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
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到位,
维护社会稳定。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