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3.03.11

【实施日期】2003.03.1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3〕6号

【主 题 词】劳动 养老保险 费率 调整 通知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
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
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近几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已达到8%。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个人费率尚未全
部达到8%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快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政府审定
后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
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到位,
维护社会稳定。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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