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03.24
【实施日期】2003.03.2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3〕177号
【主 题 词】职业 疾病 防治 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
治法》),依法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执行该法第53条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并已按《职业病范
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87]卫防字第60号)处理的,原处理办法不变;
《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应执行《职业病防治
法》的有关规定。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