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03.24

【实施日期】2003.03.2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3〕177号

【主 题 词】职业 疾病 防治 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
治法》),依法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执行该法第53条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并已按《职业病范
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87]卫防字第60号)处理的,原处理办法不变;
《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应执行《职业病防治
法》的有关规定。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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