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待遇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待遇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3.04.22
【实施日期】2003.04.2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3〕59号
【主 题 词】劳动 退休 待遇 复函
关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待遇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提高我省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待遇水平的请示》
(黑政发[2002]8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我们办理。经研究并报国务院同意,
现答复如下:
国家对离休干部采取的“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从优”的政策,是针
对这一群体的特殊情况制定的,其他群体不宜比照执行。对建国前参加革命
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反映的其养老金水平与离休人员差距较大的问题,请你省
在今后按国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
过采取倾斜政策逐步加以解决。同时,要注意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维
护社会稳定。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