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综合性政策法规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12.10

【实施日期】2003.12.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办发[2003]99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经国务院
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1.2004年初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召开前后,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
宗旨、主要内容、贯彻实施准备工作和落实会议精神的有关情况,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
2.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结合准备工作情况,再进行一次集中宣传报
道。
  宣传报道中要注意针对倾向性的问题,加强正面引导。具体宣传报道方案由国务院法制
办商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各地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3.在四五普法计划中增加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具体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二)关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
1.各地方、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并通过专题讲
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
掌握这部法律。
2.2004年1月举办省部级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同志行政许可法专题学习班。由国家行政
学院主办,国务院法制办协办。
3.2004年国家行政学院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和其他有关班次,要
将行政许可法纳入学习研讨内容。4.各地方、各部门要对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
的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培训。5.各行政机关要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岗位培训中增加行政许可法
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进一步清理
  (一)继续审核处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
1.各部门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部门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行
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提出处理意见,确需保留的要说明理由。各部门
要在2003年底前将复核意见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
院审改办)。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的职能划分,理清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
监会、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电监会等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具体由国务院审改办、中央编办商
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2004年1月底前完成。
3.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审改办对国务院部门现有的
行政审批项目逐项进行审核,在2004年3月底前研究提出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对保
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应编制目录,明确项目名称和实施机关,在2004年5月15日前报国务
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程序报批后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公布。
  (二)各省(区、市)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
1.各省(区、市)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作出相应处理,搞好上下
衔接。
2.要进一步审核本地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省级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
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都要取消;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作出处理。
3.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务院已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个别因情
况特殊确需保留的,由有关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定。
4.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
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应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以上工作前三项2004年5月底前完成。
  三、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
〔2003〕23号)的规定,在国务院审改办对行政审批项目审核处理的基础上,各地方、各部
门要对有关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进行清理。
1.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修订的,以及行政法规在
法律已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需要修订的,各部门要在
2003年底前将有关立法项目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由国务院法制办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
后纳入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
2.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党中央文件规定的,由国务院审改办商有关部门
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中央办公厅按程序报批;涉及党中央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由国务院审
改办商有关部门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党中央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国务院文件或者国务院办公
厅文件规定的,在国务院公布的决定中一并处理。
3.需要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务院部
门要及时进行修改,并抓紧提出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具体由国务院法制
办组织有关部门完成。
4.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2004年6月15
日前完成,清理结果要及时报国务院法制办。
省级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保留的,要及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
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要抓紧修改。
5.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2004年7月1
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对已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清理
后,按法定程序在媒体上分期公布。
  四、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各地方、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对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
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许可的实施机构。清理工作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1.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
行政机关名义实施。
2.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
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应
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由该行政机关
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4.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
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单分别由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布。
  五、关于配套制度建设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
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3.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4.有关行政机关要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5.地方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
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以上制度前四项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并予以公布。
  六、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制约监督。
  1.各地方、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
环节,制订加强制约监督的措施和办法。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措施和办法要在2004年5月底
前报国务院审改办。
  2.监察部门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
  (二)加强督促检查。
  1.2004年第二季度,对各地方、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
是审批项目调整的后续工作落实情况。具体由国务院审改办组织实施。
  2.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
  3.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发现与行政许可法
不一致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依法收
取费用、是否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纠
正。
  七、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
1.各地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并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各行政机关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考虑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各级财政
部门要作出相应安排。2004年7月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
政机关的预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给予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
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
费、人员福利等问题。
3.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所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的问题,由中央编办提出处理意见。
  八、有关会议安排
1.2004年初,国务院召开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与会人员为省级人民政府
省长(主席、市长)和法制办主任、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
2.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前,以国务院名义召开座谈会,邀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的领导同志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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