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2004.01.14

【实施日期】2004.01.1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4〕2号

【主 题 词】劳动 企业 离休 待遇 通知


      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为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
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
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中规定的机关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时
予以统筹考虑。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
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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