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通知

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8.02.15

【实施日期】1988.02.1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人老〔1988〕2号

【主 题 词】


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你区一九八六年六月来文,我们给国务院的《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
安置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后,暂不移交,仍由你区自行管理。

  二、高原工龄补助费问题,同意先不改,继续按你区过去的办法办理。

  三、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中央财政已专项补助五千万元,今后不再补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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