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通知
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8.02.15
【实施日期】1988.02.1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人老〔1988〕2号
【主 题 词】
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你区一九八六年六月来文,我们给国务院的《关于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
安置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后,暂不移交,仍由你区自行管理。
二、高原工龄补助费问题,同意先不改,继续按你区过去的办法办理。
三、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中央财政已专项补助五千万元,今后不再补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