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成立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关于同意成立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4.02.16
【实施日期】2004.02.1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4〕21号
【主 题 词】劳动 技能鉴定 函
关于同意成立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和印发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国家粮食局:
你局《关于申请成立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请示》(国粮人[2004]14号)收
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
意成立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印发《粮食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粮食局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
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
工作。
三、组织制定粮食行业特有职业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
题库。
四、制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
核。
五、指导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负责建立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库。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参与组织推动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你局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组织粮食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并在工作中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
的监督检查。
附件:
1.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2.首批粮食行业(含食油)特有职业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开展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提高粮食行业(含食油,下同)从业人员素质,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劳动法》和《职
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
资格的考评。粮食行业的从业人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工种)
及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资格考核鉴定。
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
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粮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粮食口中央企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
定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和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
施。
(七)负责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九)负责对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粮食口中央企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
或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向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申报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建立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
能鉴定站并实施管理。
(三)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四)承担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粮食局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
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粮食行业特有职业技能标准,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
核。
(五)指导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负责建立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库。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参与组织推动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
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职业(工种)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统一规划、合
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国
家粮食局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
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八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
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九条 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粮食局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
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粮食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
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
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
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
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
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
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
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八)自觉接受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粮食和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
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
考核合格者,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
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
小组。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
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
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粮食行业特有技术工种的,必须进
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粮食行业特有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三)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发给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
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
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
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统一组织进行,
每三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
不合格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首批粮食行业(含食油)特有职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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