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工伤保险
【分类细目】工伤保险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05.18
【实施日期】2004.05.1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4〕123号
【主 题 词】工伤保险 函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
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
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
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