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成立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关于同意成立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4.09.10
【实施日期】2004.09.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4〕207号
【主 题 词】劳动 技能鉴定 函
关于同意成立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民政部:
你部《关于申请成立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函》(民函〔2004〕185号)收悉。
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经研究,同
意成立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印发《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
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
题库。
四、制定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
核。
五、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七、参与组织推动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八、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九、负责对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组织民政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并在工作中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
的监督检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