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4.10.10

【实施日期】2004.10.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4〕240号

【主 题 词】劳动 农村养老保险△ 基金 通知




关于进一步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有关省(区)民政厅: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理财等方式投
资资本市场,希望获得高于银行存款或国债利率的收益,结果导致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
金难以收回,严重危及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为防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
加强监管,规范投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增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1号)文件精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通过购买
国债和存入银行增值。目前,存入的银行主要是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银行,购买国债限定在
国债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直接购买国债,以及购买定向发行的特种国债,任何部门都不得挪
作他用或用于直接投资。对贪污、挪用基金或由于渎职造成基金严重损失者,要按党纪政纪
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各地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进行清查。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
机构和经办机构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自查工作,纠正违规行为,对已经
存在风险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基金回收力度,确保基金安全。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
构要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入日常监督业务范围,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查
的基础上,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请各地于今年12
月30日之前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告部基金监督司和农村社会保险司。
三、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机制和监管体系。根据国办发〔1995〕
51号文件提出的“要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
政策研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金增值运营机制和基金管理监督体系”
要求,部里将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在完善制度、规范运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运营机制和监管体系。




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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