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的通知
关于确定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5.01.28
【实施日期】2005.01.2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5〕14号
【主 题 词】劳动保障 金保工程 通知
关于确定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金保工程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62号)精神和各地上
报的示范城市建设方案,经研究确定北京市等96个城市(省、自治区本级,下同)为金保工
程建设示范城市。
各示范城市要按照《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
函〔2003〕174号)等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金保工程建设工作。各省要加强对示范城市的
指导。部里将适时组织示范城市进行金保工程建设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加大对示范城市的
指导和培训力度,组织对示范城市金保工程建设进行评审和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城市予以
挂牌表彰。
附件: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名单
示 范 城 市
北京
北京市
天津
天津市
河北
邯郸市、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
山西
省本级、太原市、长治市、晋中市、阳泉市、大同市
内蒙古
区本级、包头市、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兴安盟
辽宁
大连市、葫芦岛市、营口市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黑龙江
省本级
上海
上海市
江苏
省本级、南京市、泰州市、无锡市、南通市、扬州市
浙江
省本级、杭州市
安徽
合肥市、马鞍山市、淮北市
福建
省本级、厦门市
江西
九江市、萍乡市、抚州市
山东
省本级、济南市、青岛市
河南
许昌市、平顶山市、漯河市、商丘市、安阳市、洛阳市
湖北
省本级、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
长沙市、常德市、益阳市
广东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韶关市、肇庆市
广西
区本级、南宁市、梧州市
海南
省本级、海口市、三亚市
重庆
重庆市
四川
省本级、成都市、绵阳市、甘孜藏族自治州
贵州
贵阳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
省本级、昆明市、玉溪市、楚雄彝族自治州
西藏
区本级
陕西
省本级、渭南市、咸阳市、汉中市、西安市、宝鸡市
甘肃
省本级、天水市、酒泉市
新疆
区本级、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哈密地区
兵团
石河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