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2012年11月29日,教育部对1999年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和第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两个规章的内容予以合并,形成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下放中介服务资质的审批权。征求意见稿将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同时为加强国家的宏观统筹,要求各省在作出许可决定前报教育部备案。
(二)修改有关中介机构跨省、市经营活动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教育部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的审批,但关于跨地区开展业务的相关管理手段未能及时调整,造成跨地区经营存在无序状态,亟待解决。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思路:(1)原则上应当在资格认定书核定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2)超出经营区域的,可以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另行申请资格认定。
(三)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运作。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者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和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一些省市也已经或正在筹备建立行业协会。因此,征求意见稿专门明确了行业协会的职能和地位。
(四)明确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的规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规定“禁止境外机构、个人在我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并参照国务院近期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条款,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五)加强和改善监管。1、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修订稿第五条以列举方式明确各方面职责,进一步明晰教育、工商和公安等部门的管理职责;2、建立、健全服务合同制度。由主管部门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格式范本,要求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格式范本,制定统一的合同文本。3、建立备用金制度,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在指定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备用金,由教育主管部门实行监管,以保证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备用金制度已在实践中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4、在第五章罚则中,全面梳理了实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予以列举,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责任与处罚办法。
比较令人遗憾的是,针对一些机构以留学咨询和个人留学工作室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问题,在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仍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处罚机制。
特别鸣谢(以下提供数据支持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edu.cn)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www.jsj.edu.cn)
3、中国统计年鉴
4、美国驻华使馆、澳大利亚驻华使馆、加拿大驻华使馆、英国驻华使馆数据支持
5、 美国教育在线、美国教育联盟 (www.xueus.com)
6、英国驻华使馆文化教育处考试部数据支持
7、ETS(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数据支持
8、GMAC(管理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委员会)数据支持
9、2012美国门户开放报告
10、《2010年就业蓝皮书》
11、中国教育国际交流中心“中国国际教育展”调查报告
12、留学监理网(www.liuxue315.edu.cn)
13、《中国教育在线2012年高招调查报告》
14、加拿大教育中心中国办公室(www.educanada.cn)
15、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bossa.bjedu.cn)
17、《人民日报》
18、《中国教育报》
19、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