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和幼儿园 将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昨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武汉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与《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其中,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在《武汉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中增加“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到教育体系中”的相关表述。
提交审议的《武汉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中,第十八条第二款拟规定,“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加强健康行为养成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讲卫生的行为习惯”。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青少年从小培养卫生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健康习惯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为此,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将上述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内容修改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到教育体系中,督促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促进活动,加强健康行为养成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讲卫生的行为习惯”,并将此款作为教育部门职责单设一条纳入第二章。
在审议《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过程中,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认为,该条例(草案)虽然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养护单位对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责任,但鉴于当前管理部门发现城市桥梁、隧道安全隐患的技术手段和巡查力量还相对较弱,需要鼓励社会各界主动关心、参与桥梁隧道安全和管理工作,以利于城市桥梁、隧道安全隐患及早发现,及时处置,保障公共安全。因此,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建议,在该条例(草案)中增加对公众举报城市桥梁、隧道重大安全隐患给予适当奖励等规定,以体现公众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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