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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学院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发布
2024-05-20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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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女子学院

  办学地点: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60号

  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国标码:11538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女子学院。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女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湖南女子学院学士学位证书。达到专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女子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校简介:湖南女子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创办于1985年,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本科院校,2021年获批湖南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学校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所公办全日制女子普通高校,全国三所独立设置的女子普通本科高校之一,全国妇联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中国女子高校联盟理事长单位。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包括:普通类、艺术类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2024年面向23个省(区、市)招生,男女生兼招。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配置办学资源的原则,以往年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结合各省(区、市)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专业发展前景分析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确定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使用预留计划。

  第四章 招生专业(类)及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见下表。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为英语语种;报考非英语类专业的考生,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不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十五条  色盲色弱的考生不能报考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学前教育、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空中乘务(专科)等专业。

  第十六条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空中乘务(专科)专业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色盲、色弱、斜视,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无语言功能障碍,无精神病史和传染疾病;根据用人单位招聘需求,女生身高一般应达1.62m及以上,男生身高一般应达1.73m及以上,请达不到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避免后续就业困难。

  第十七条  音乐学(师范)专业和音乐表演专业招声乐和器乐两个方向,其中,声乐方向只招主考科目为声乐的考生,器乐方向只招主考科目为钢琴、手风琴、琵琶、二胡、竹笛、唢呐、扬琴、古筝、笙、中阮、大提琴、低音提琴的考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投档比例不超过101%,生源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录取结束后不再退档。

  第十九条  普通类本科专业考生录取原则

  (一)各生源省(区、市)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生源省(区、市)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生源省(区、市)无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同分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若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剂到其他符合条件且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退档。

  (二)有特殊要求的省(区、市)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考生录取原则

  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及高考文化成绩均达省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进档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用以下综合分(综合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1.考生所在省(区、市)投档录取规则中已确定(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的,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区、市)规定执行,按投档成绩(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考生所在省(区、市)投档录取规则未确定综合分(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的,综合分(综合成绩)换算方式为:

  美术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70%+文化成绩×3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则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音乐类、舞蹈编导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则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50%+文化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则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空中乘务(专科)专业考生录取原则

  湖南省考生需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湖南省专科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录取。其他省(区、市)考生报考空中乘务(专科)专业须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条要求且达到生源省(区、市)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投档录取。

  第二十二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教育厅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属地原则,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国家设置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之外,还设有综合奖学金、学科竞赛奖、交流学习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新生报到“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先入学后缴费手续,同时为已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及时确认信息办理回执(注:凡我省高考录取新生可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转专业政策按照《<湖南女子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学校招生就业处。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60号

  邮政编码:410004

  招生咨询电话:0731-82766142、82766112

  招生咨询邮箱:hnndzsb@126.com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http://zsc.hnwu.edu.cn/

  监督投诉电话:0731-8282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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