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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湖南警察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发布!
2024-06-02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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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警察学院

  办学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主管部门:湖南省公安厅

  办学层次:本科

  院校国标码:11534

  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警察学院。证书种类:达到本科培养要求的毕业生,颁发湖南警察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校简介:湖南警察学院是一所培养以应用型警务人才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校前身最早为成立于1949年的湖南临时省政府公安厅公安学校。办学75年来,学校立足湖南,面向公安,大力发展公安教育事业,为公安政法战线和社会各方面培养了8万多名合格人才。学校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在长期的办学中形成了“教学研练战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政治首位、注重养成、贴近实战、服务公安”的办学特色。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公安类、普通类,最终招生类别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确定、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我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招生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学校2024年拟面向湖南、山西、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10个省(区、市)招生,各省(区、市)实际招生情况以当地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结合国家政策导向,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等因素,公安专业制定湖南省内分市州、分选考科目、分男女招生计划,普通专业制定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公安类专业招生对象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参加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具有招生计划定向所在市州范围内户籍 (户籍认定时间为2024年6月7日,在此时间之前发生跨市州户籍迁移但未在“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更新户籍信息的不具备我校公安类专业录取资格);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 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和体检标准。

   

  第四章  招生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2024年招生专业

  第十三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实际需求,学校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15%。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收费标准暂按二类学生公寓标准为1000元/生•年,或三类学生公寓标准为800元/生•年执行,其中二类学生公寓加收空调使用维护费80元/生•年,三类学生公寓加收空调使用维护费50元/生•年。

  说明:

  1.具体在各省(区、市)的招生专业及相关类别,待我校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确定后,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2.以上各专业学费、代收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执行,住宿费按【湘发改价费规(2023)611号】文件执行,如遇省政策调整,则按新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不设单科成绩限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和体检

  第十六条   学校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五个专业为本科提前批公安类专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须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及体检。

  第十七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心理素质、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八条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体重指数(体重指数简称BMI,是用体重公斤数除以身高米数的平方得出的数字,是目前国际上常用的衡量人体胖瘦程度以及是否健康的一个标准)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具有二级甲等及以上资质)参考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高考体检材料,对考生申报的患病经历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对考生身高、体重、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第十九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能测评项目及合格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以下四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三项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第二十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具有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考察不合格: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

  (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三)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四)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

  (五)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

  (六)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

  (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八)曾被开除共青团团籍,或者受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团纪、党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

  (九)曾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十)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十一)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二)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

  (十三)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十四)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籍、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

  (十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

  (十六)社会信用情况较差,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七)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十八)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

  (十九)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不合格情形。

  考生家庭成员指考生的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未婚兄弟姐妹(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考察不合格:

  (二十)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

  (二十一)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十二)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二十三)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

  (二十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不合格情形。

  第二十一条   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体检的时间和地点以学校公告为准。

  第六章  志愿填报

  第二十二条  准备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可登录“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s://ks.hneao.cn) 或“潇湘高考”APP查看考生本人报名信息,确认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户籍地信息中的市州与考生户口簿上户籍信息中的市州一致;若有不一致的,考生须在6月16日前,前往高考报名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户籍信息修改,逾期不予受理;凡因考生报名所填写的户籍地信息错误或2024年6月7日后将户籍跨市州迁出而导致考生不能正常填报志愿和录取的,其结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考生必须在各省统一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公安专业(仅面向湖南招生)在本科提前批相应志愿栏内填报;普通专业在本科批相应志愿栏内填报。具体填报办法按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公安部相关文件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往届生录取按各省(区、市) 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在该省(区、市)招生计划的105%。

  第二十七条  录取规则

  公安类专业: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并通过政治考察、面试、体能测评及体检。学校根据湖南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分科类(专业组)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对于分数低、填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普通类专业: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分科类(专业组)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对于分数低、填报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进档考生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普通专业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公安类专业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除须具备上述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公安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陆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网站查询。

  第三十条  录取结束后不再退档。

  第三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的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含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档案复核、政治考察复核、体检复核、人像比对等)。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普通类专业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公安类专业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注册普通类专业学籍。

  第三十三条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学校实行警务化管理,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统一住校。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学校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学生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

  学校设校级奖学金,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警院之星”等个人综合奖励和“立功、嘉奖、通报表扬”等个人单项奖励。

  学校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制度。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前须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认定结果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的主要依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可前往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当地农村商业银行咨询、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央编办等六部委下达的文件精神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湖南警察学院。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湖南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410138

  招生咨询电话:0731-81866628(兼传真) 81866629

  招生咨询邮箱:zsjy@hnpolice.com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

  www.hnpolice.com

  监督投诉电话:0731-8186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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