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印发
湖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级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3〕53 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6〕27 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补充、更新、拓展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培养培训高层次、 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骨干专技人才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按照“优化布局、示范引领、突出特色、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全省重要区域、行业,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实行分批设立和分层管理,未来 5 年内认定授牌 30 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作为申报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基础平台,并力争重点培育 3 到 5 家申报获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是依托高等(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它施教机构建设的培训实体,不改变原隶属 关系,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业务上接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组织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工作交流,指导监督基地运行管理。
第六条 获准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高职)院校、 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施教机构是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基地运行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教育培训经验,在本地区、本行业(产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一支理论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满足培训需要, 在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每个专业不少于 4 名教师;所有专(兼)职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是本行业、本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骨干。
(二)能为基地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经费保障,具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具备远程教育条件,满足一定规模网络培训要求。实践性强的领域,还需具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 位。
(三)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队伍,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培训登记管理、经费 管理、后勤保障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管理制度。
(四)围绕全省和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领域,支柱产业、战 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链,每年培训不少于 1000 名专业技术人才。
(五)具有继续教育资源开发的师资、场地和技术条件,具 备每年围绕本专业、本领域开发专业课程资源的能力。
第八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设立、申报及认定。
(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二)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市州、 省直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高职)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均可申报。优先从市州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中遴选。
(三)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附件),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属高校、大型企业等部门推荐,报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 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申报单 位进行实地考察、公示后予以认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颁发“湖南省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牌匾和证书。
第三章 基地职责与运行
第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遵守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行业(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制定基地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课程等。
第十一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本区域、本行业(产业)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骨干专技人才的知识更新 工作;主动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和继续教 育师资培训任务;主动拓展社会化继续教育业务。实施公益性继 续教育时要对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第十二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紧跟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突出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培训,不断增强专业技术 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科研能力和职业道德水 平。
第十三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采用相应的培训形式,主要包括:承办国家级、 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高级研修项目;承办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修班、培训班或进修班;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活动等。
第十四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创新培训内容,革新培训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提 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稳步提高培训水平。
第十五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积极探索产学研结合的人 才教育培训机制,与重点领域权威研究机构和龙头企业等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业务骨干, 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培训,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培训特色。
第十六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要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现代化教学方法,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建设 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 远程教育的能力。
第十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 式,积极参与国内外继续教育交流,充分借鉴国内外优质资源, 不断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效益。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可承担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凡经认定挂牌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所认定的专业和培训对象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
第十九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计划审核备案制度, 每年 12 月前将本年度承担培训任务的完成情况、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书面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培训内容,不得以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按照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的年度计划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做好培训情况建档登记和效果评估工作。不断强化“无纸化”管理,探索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电子档案数据库,逐步实现继续教育证书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评估制度,每三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一次评估。主要内容 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培训经费使用情况、设施配套情 况、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 踪情况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管 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评估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承担的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和专技人员调训任务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及下达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 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达不到教学管理要求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年度培训计划备案审核制度及有关规定,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 现象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收回所授牌匾和证书,撤销省级继续 教育基地资格,提请主管部门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的施教机构,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供政策和项目支持,积极支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承办国家和省继续教育项目和活动。积极推荐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加强对开发教材、课件、网站等优质培训资源引导和 扶持。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认定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给 予一定的启动经费资助,对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培训给予适当补助。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要将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加大对基地基础建设和日常工作的经费投入,在政策制定、项目分配、师资队伍建设、 资源整合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支持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加强与高等(高职)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继续教育协 作体系,促进继续教育成果转化,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验交流 和成果推广等活动。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工 作的专家参与继续教育基地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对表现突出、效 果明显的专家,在其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参 与人才工程人选选拔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在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时,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收取的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建设发展。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的情况,可记入《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或学习档案,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向社会公 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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