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0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及教育部、江西省高招委、江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标代码:14465),学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江西省赣州市,学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区35号。学校官网:www.ganzhsz.cn。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五条 学校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举办,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规模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我校不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江西省教育厅核定的我校2020年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学科建设等实际,结合往年招生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因素,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面向24个省(区、市)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学校2020年普通高招三年制大专招生专业有小学教育、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科学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体育教育、商务英语、计算机应用技术、艺术设计、旅游管理、信息统计与分析、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技术、新闻采编与制作、美术(书法)、国际商务(跨境电商方向)等共20个专业。其中师范类专业10个,非师范类专业10个,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约占72%,非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约占28%;江西省内招生计划约占76%,江西省外招生计划约占24%。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面向全国招收文史、理工、艺术及体育类考生。
第十一条 录取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区、市)高招委、教育厅颁发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严格按照学校对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数,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高考文化成绩在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专科最低控制线以上,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体育教育专业除外)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录满为止。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实行平行志愿,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若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直接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第一志愿填报了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专业志愿的考生,高考总分达到学校投档线但未达到该专业投档线,考生高考单科成绩优秀(该课程高考成绩达到课程总分的80%及以上),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调剂到专业第一志愿。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面向江西省内招生:
(1)考生须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区)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分数线以上;
(2)除美术(书法)专业之外的考生必须参加江西省2020年相应专业统一考试,并达到相应专业合格线(或取得相应专业考试的合格证);
(3)报考美术(书法)专业考生须取得我校校考合格证;
(4)在符合上述条件下,考生进档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专科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面向江西省外招生:
(1)考生须参加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区)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分数线以上;
(2)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份2020年相应专业统一考试,并达到相应专业合格线(或取得相应专业考试的合格证);
(3)在符合上述条件下,根据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考生进档后,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结果。
第十七条 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区、市)2020年体育类专业全省(区、市)统一考试,并达到体育类专科层次专业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在考生所在省(区、市)体育类专科最低控制线以上,在符合上述条件下,按照高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不分文、理择优录取。
上述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如与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应规定不一致,按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无口试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全程监督下开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收费与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师范类专业(不含艺术类专业)349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艺术设计)7200元/生/学年,体育教育专业3915元/生/学年,其他非师范类专业5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学年;新生入学体检费标准:70元/生。
第二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四条 凡我校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奖学金( 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200元/人·年)。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学校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助学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以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以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宣传、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797-8363272(兼传真)/0797-836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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