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规范高校学历继续教育,原则上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

2022年4月15日,教育部网站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通知指出,通知印发之日(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底,各地各高校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2023年1月起,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开展工作,校外教学点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通知要求严控校外教学点数量范围。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

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此外,通知指出,本通知印发之日(根据教育部网站显示日期为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12月底,各地各高校暂停新增校外教学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现有校外教学点的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

从2023年1月起,按照《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工作。对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备案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可从2023年起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停止招收新生,但可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仍不符合有关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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