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完成所属校外教学点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安徽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材料。
一、程序和时间
1.主办高校组织自审。
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2.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组织初审。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要结合高校审查结果,会同主办高校对辖区内的校外教学点进行全面审核并确定初审结果,于12月底前在备案表提出初审意见(需加盖公章),并分别上传省管理平台,纸质版快递至继续教育网络园区汇总报省教育厅。
初审意见分“同意设立”、“不同意设立”。对于“不同意设立”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有在校生的原教学点,由主办高校指导原合作单位做好已有在校生教学支持服务工作;二是没有在校生的教学点,直接撤销。
3.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议。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市、省直县(市)教育局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报送的初审结果进行评议复审。
4.主办高校进行最终提交。复审意见为“同意设立”的高校在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教育部管理平台”)填报有关教学点信息。
此外,地方高校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需提前取得高校所在地省教育厅同意意见(在备案表签署)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设置条件
1.设置校外教学点的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具有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
2.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校外教学点可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高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高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高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校外教学点,有关高校要终止合作办学关系,坚决予以撤销,并做好善后工作。因违规办学,损害学生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主办高校和相关单位责任。对限期整改的校外教学点,整改期间主办高校不得继续安排其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