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省内普通高校、高职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和开放大学,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或者承接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省外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在山东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
一、如何界定校外教学点的涵义?
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是指高等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凸显其教学功能,而不仅仅是招生、考试开展助学服务。
二、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什么样的办学条件?
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校外教学点基本要求。
(一)具备能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二)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学生比例不低于1:200;
(三)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四)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总数为200人以下),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教学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教学场所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