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就《若干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若干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有哪些?

出台《若干意见》是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27号)等法规政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教育部和我省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监督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全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若干意见》的出台对于防范化解民办教育领域的风险隐患,促进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治校,推动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若干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在文稿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要求,认真做好与现行尤其是上位法规政策的对接衔接,保证政策性和原则性较强的条款均与现行法规政策的精神保持一致,确保文件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和公平竞争性。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聚焦我省民办教育教育领域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扭住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短板,有针对性的建章立制,做到问题出现在哪里、制度就完善到哪里。

三是坚持注重实效原则。为务求实效,将制定文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从实际出发研制文件,力求政策内容尽可能细化具体,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若干意见》共三大部分十五条。

第一部分是加强综合监管,第一至六条,主要包括严格监督设置、严格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年检年报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制度。

第二部分是规范办学行为,第七至十条,主要包括规范招生行为、规范财务资产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部分是完善工作机制,第十一至十五条,主要包括建立协调机制、完善处罚机制、落实激励机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强化问责机制。

 

四、《若干意见》对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出台《若干意见》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政策边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健康发展。

一是要求规范招生行为。民办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不得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采取虚假宣传、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违规招生。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应当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载明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二是要求规范财务资产管理。民办学校要规范收费管理,按规定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三是要求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幼儿园要实施科学保教,消除小学化倾向,不使用幼儿教材和变相教材。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教育教学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

四是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五、如何推动《若干意见》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已建立由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省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推动市、县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协同落实监管责任。

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将文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扩大宣传覆盖面,丰富宣传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严格监管、规范办学、全员监督的浓厚氛围。

三是强化追责问责。督促各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担当,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切实严抓严管,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保障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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