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放大学各分部、学院: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开放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办学体系健康发展,加强学习中心建设,规范学习中心管理,做强基层办学组织,总部研制了《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习中心是办学体系的最末端单位,也是开放教育办学的落脚点、制定政策的出发点、管理的风险点;请各分部、学院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总部备案。国家开放大学总部与办学体系各单位协同运作、共同促进学习中心高质量发展;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总部教务部招生办公室。
联系人:鲍赟力、刘博佳
联系电话:010-57519567、57519566
电子邮箱:zhaoshb@ouchn.edu.cn
国家开放大学
2022年9月21日
(依申请公开)
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教职成〔2020〕6号),加快完善国家开放大学一体化办学体系,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学习中心建设,做强办学体系基层办学组织,进一步发挥体系办学的协同效应和规模效益,保证开放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习中心是指符合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标准、经国家开放大学审批或者备案设立的基层办学组织,包括由分部设立的学习中心、学院(本办法中学院指的是行业学院、专门学院)设立的学习中心、特定项目学习中心,以及国家开放大学直属学习中心等。
第三条 学习中心依托自身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开放教育招生宣传、线上线下教学、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是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举办开放教育、提供学习支持服务的基层办学机构。
第四条 学习中心要坚持立德树人,落实各项办学要求,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持续改进学习者学习体验和效果,促进学习者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自觉维护国家开放大学品牌和声誉。
第五条 学习中心的设置与管理实行两级统筹,总部统筹全国,分部统筹区域,共同完善优化办学体系。
第二章 学习中心设置
第六条 学习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办学指导思想正确,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能够持续稳定开展开放教育办学事业,能够按照国家开放大学的办学思路和要求,严格规范办学。
(二)设点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放大学及其办学系统、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为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支撑。面向军队开展军士远程教育的学习中心,根据《军队军士远程教育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设立。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具有至少满足学习中心设立后3年办学需要的开放教育专业教学设施和条件。
(五)配备与招生专业数量、招生规模相匹配的,符合开办专业教学要求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班主任(导学教师)队伍等。
(六)具备分部(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学习中心办学条件的具体要求,见《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办学条件基本要求》(附件1)。
第七条 总部对学习中心实施“备案+审批”制管理,对开放大学系统内学习中心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开放大学系统外学习中心实行审批制管理。
第八条 备案制管理学习中心的设置程序与具体要求:
经当地政府、编办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开放大学(学院或分校),或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赋予开放教育办学职能的单位设置的学习中心,为开放大学系统内设置学习中心,按备案流程管理。
(一)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的5月和10月进行申报。
(二)申报要求与材料
由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挂牌或授权,经分部实地考察,具备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条件,分部同意设置,按以下申报材料提交总部备案:
1.学习中心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该地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社会需求分析和未来3年生源市场预测,设立学习中心及开设专业的必要性、建设目标、可行性论证等。
2.实地考察报告、办学场地实地照片、视频。
3.《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申报表》(附件2)。
4.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印发的批准设点单位进行开放教育办学相关文件;或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单位名称为XX开放大学(学院/分校),或业务范围包含开放教育办学职能的副本复印件。
5.设点单位不转让办学权、不设点外点、不与中介机构合作的承诺书。
6.专兼职教师、管理团队、专兼职班主任(导学教师)队伍名单及聘用合同。
7.学习中心管理制度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8.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公示总部收到备案材料,经统筹评议后,对学习中心信息进行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公布备案结果。
第九条 审批制管理学习中心的设置程序与具体要求
除第八条规定的开放大学系统内学习中心外,其它均是开放大学系统外学习中心。
(一)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10月申报。
(二)申报要求与材料
设点单位向分部(学院)提出申请,由分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核查设点单位背景、资质、办学条件及其他基本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与意见,原则上学院学习中心实地考察须至少有一名总部专家参与。
1.学习中心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设置学习中心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该地区/行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社会需求分析和未来3年生源市场预测等。
2.实地考察报告,包括设点单位背景、资质、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实地照片、视频。
3.《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申报表》(附件2)、《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审批表》(附件3)。
4.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3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申报单位为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如中专、技工学校等,及高等职业学校),须符合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设置学习中心的相应要求;如为国有大中型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同意其内设培训中心开展开放教育办学证明及仅面向企业内部招生的承诺书。
5.设点单位不转让办学权、不设点外点、不与中介机构合作的承诺书。
6.专兼职教师、管理团队、专兼职班主任(导学教师)队伍名单及聘用合同。
7.学习中心管理制度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8.分部(学院)校长办公会审议会议纪要。9.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审核及公示总部教务部汇总系统外设置学习中心申报材料,按照要求进行审核,通过后公示一周。
(四)签署协议公示无异议的由总部(分部)与设点单位签署设点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学习中心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2.可供学习中心使用的办学条件,含专兼职教师和班主任(导学教师)队伍、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3.总部(分部)与系统外学习中心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学习中心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招生对象、线上线下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5.总部(分部)与设点单位的学费分配比例,设点单位学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
6.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7.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8.办学风险防控相关规定。
(五)提交材料国家开放大学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学习中心材料。
(六)公布审批结果根据“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学习中心公布结果,确定设置学习中心。
第十条 审批通过的系统外学习中心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在当年按新增系统外设置学习中心要求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分部不得在其他分部办学范围内设立学习中心。
第十二条 除承担国家开放大学直属学习中心或落实残疾人教育等情况外,已有学习中心的设点单位不能再次申报设置学习中心。同一设点单位合作高校原则上不超过3所。
第三章 学习中心名称与编码
第十三条 为便于识别和规范管理,对学习中心名称实行汉字名称+编码双重管理,该名称和代码仅用于开放教育教学、教学管理相关业务使用,未经国家开放大学同意,不得使用该名称或以开放大学办学体系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学习中心汉字名称根据设点单位的性质和名称确定。
(一)开放大学系统内学习中心
1.分部的直属学院(开放教育学院等):XX分部+XX直属(开放教育学院等)学习中心。
2.地市级开放大学:所在省名称/XX分部+地市级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全称。
3.直辖市(中心城市)开放大学学习中心:所在中心城市名称/XX分部+XX行政区划名称/分校+XX学习中心。
4.县级开放大学/工作站/教学点:XX分部+地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开放大学名称+XX学习中心。
(二)开放大学系统外学习中心
1.分部学习中心:XX分部+设点单位全称/简称+学习中心。
2.学院学习中心:XX学院+设点单位全称/简称+学习中心。
第十五条 学习中心编码具体规则为:3位分部(学院)编码加2位地市级开放大学编码加2位序列号。
地市级开放大学的设置以分部报送总部的权责分配报告为准,如无此层级则统一设置为“00”。
第四章 学习中心职责
第十六条 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开放大学办学品牌,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宣传推广开放教育办学业务。
2.根据总部、分部(学院)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招生、教学、教务、考务、学籍等各项工作规程和实施细则。根据总部、分部(学院)招生、考试、学籍及教学过程管理相关要求,推进落实招生、教学准备、教学组织实施、教学教务管理、教学监测评估与督导等相关工作。
3.按照学习中心建设标准与要求,为开展开放教育办学业务提供充分支撑,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完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学习场所、学习资源和其他学习辅助设施。
4.聘用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落实教学过程,开展线上、线下教学,导学、助学等学习支持服务。
5.负责校园环境建设、培育校园文化,组织开展开学、毕业典礼及其他学生活动。
6.落实实践教学基地、聘任指导教师、完成实践环节教学及考核。
7.落实形成性考核,做好考试组织和考务管理。
8.配合总部、分部(学院)开展各类教学检查、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
9.严格规范广告宣传,按照要求落实招生简章备案、招生广告发布及广告内容审核。
10.按照要求通过年报年检功能填报学习中心信息变更并提供变更依据。
11.系统外学习中心须单独核算开放教育学费,专款专用。
12.积极参加总部、分部(学院)组织的各类培训、评优和表彰活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为防范办学风险,建立系统外学习中心保证金制度。设点单位按照归属关系,按在籍学生学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存入总部、分部专设账户,保证金帐户资金不得动用或挪为他用。各分部结合办学实际,自行制定保证金管理制度并报总部备案。
第十八条 总部直收学院学习中心学生学费,分部自行决定办学区域内系统外学习中心学生学费直收方式。
第六章 学习中心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开放大学制定学习中心检查与评估制度、评估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开展学习中心评估工作,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对学习中心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开放大学制定学习中心年报年检制度,分部(学院)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和分部(学院)共同对学习中心进行动态监控。
(一)申报时间
原则上每年10月申报。
(二)填报
各分部(学院)组织学习中心通过“信息化平台”填报年报年检信息,及时更新学习中心各项办学业务数据。
1.学习中心信息变更包括学习中心名称、法人、地点、性质,停办专业,聘请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等。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学习中心隶属关系调整的,须由学习中心原分部(学院)与拟接收分部(学院)进行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总部申请隶属关系变更。
因机构设立、撤并等政策原因导致学习中心更名的(不包含依托单位性质变更),须由学习中心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报分部(学院)批准后向总部申请。
2.学习中心存在违规情况的,提交整改报告;未达到整改验收时限的,提交整改工作进展。
3.系统外学习中心更新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审结果。
(三)分部(学院)考核各分部、学院对学习中心提出的变更申请进行初审,核验系统外学习中心年审结果,汇总提交违规学习中心整改情况,结合学习中心负面清单对学习中心进行年检及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四)结果及运用总部根据各分部(学院)年检、考核意见,及学习中心涉及负面清单的问题进行汇总,对存在问题的学习中心采取暂停招生、调减招生计划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的学习中心进行清退、撤销。
第二十一条 学习中心检查总部定期组织对学习中心进行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对检查不达标的学习中心,全国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学习中心退出机制
(一)自愿退出。学习中心符合与总部、分部(学院)合作办学协议中中途退出条款的,按协议条款执行;学习中心合作到期,不愿再续签合作办学协议,按协议终止条款执行,保证金暂不退还,待遗留生问题全部解决且没有拖欠任何费用后,保证金无息退还学习中心。
(二)中间退出。以下各条规定中学习中心退出时保证金暂不退还,待遗留生问题全部解决且没有拖欠任何费用后,学习中心可申请无息退还保证金。
1.因国家教育政策或国家开放大学政策调整,学习中心不再符合相关办学要求,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了双方合作办学的。
2.依据双方合作办学协议,学习中心不能按要求完成招生、教学、考试等任务的。
3.学习中心不按合作办学协议的要求收费、缴费,不能按期、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费用,超期拖欠管理费的。
4.学习中心连续四季未招生的。
(三)违规办学退出系统外学习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部(学院)可中止与其合作,在籍生由相关分部(学院)接手管理,保证金不退还,用于后续学生管理。
1.学习中心未经许可,以国家开放大学或分部(学院)名义进行活动,损害国家开放大学利益、名誉的。
2.学习中心存在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
3.学习中心存在大规模、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情况。
4.系统外学习中心违规使用“XX开放大学”、“国家开放大学XX学院”、开放大学等名义与其他机构签订协议的。
5.擅自变更学习中心设点单位或转让办学权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开放大学对学习中心办学过程中出现招生、教学、教务、考试等问题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停办招生专业、调减招生计划、取消考试组考权、暂停招生、撤销学习中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处理结果抄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的学习中心,整改期间不得开展开放教育招生宣传,整改后须向分部(学院)提交整改报告,经国家开放大学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招生。被撤销的学习中心,须经过至少一年的整改达标后,按新增学习中心申请恢复。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的学习中心,在读学生的教学、考试安排及其他相关事宜由分部(学院)负责妥善处理,并将善后方案报国家开放大学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分部(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的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办法》(电校教〔2004〕74号)、《国家开放大学行业学院学习中心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开招〔2017〕4号)同时废止。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办学条件基本要求》
2.《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申报表》
3.《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审批表》
4.《拟新增学习中心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国家开放大学校长办公室2022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