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省际转考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发送、审核、接收考生考籍电子档案。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要求,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到其他省(区、市)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须按规定办理省际转考。办理转考应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转考每半年办理一次。
一、时间
转出:上半年3月1日-10日(工作日);
下半年9月1日-10日(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转入:上半年3月1日-31日(工作日);
下半年9月1日-30日(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二、地点
地点: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河北公共资源大厦)。
三、网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11-66635330。
第三条 转出要求
一、我省在籍考生需到外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须先在外省取得考籍,再按规定时间到我省办理转出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办理转出手续时,须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我省和外省准考证号到现场办理,并现场确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内容后签字。此表一式两份,盖章后有效,一份由省考试院保存,一份作为考生办理转考手续的凭证,由其自行保管。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出:
(一)在我省已办理转入手续,但未满一年的;
(二)考籍档案基本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在延迟毕业期间的;
(四)在我省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
(五)已用于办理毕业的课程成绩;
(六)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
(七)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
(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核等成绩。
四、当次省际转考工作结束后,在外省未成功办理转入手续的考生(转考平台办理结果是“退回类”),将继续保留其在我省的考籍,仍属于我省在籍考生;在外省已成功办理转入手续的考生(转考平台办理结果是“接收类”),将注销其在我省的考籍。
五、考生办理转出手续时,在同一考次参加的我省报考、免考等自学考试相关业务,取得的成绩无效。在我省已被注销考籍的考生,若继续参加我省的自学考试,须按新生重新报考。
第四条 转入要求
一、外省在籍考生转入到我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须先在我省取得考籍。转入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予办理。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我省要求。
二、办理转入手续时,须考生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我省准考证号到现场办理,并现场确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内容后签字。此表一式两份,盖章后有效,一份由省考试院保存,一份作为考生办理转考手续的凭证,由其自行保管。
三、转入考生应当按我省公布的现行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入的课程由我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完成课程替换。
四、转入考生应当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课程合格成绩,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五、未在我省建立考籍档案或我省考籍档案基本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考生,不得办理转入手续。
六、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入;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考核等成绩不得转入。
七、当次省际转考工作结束后,未在我省成功办理转入手续的考生,其电子档案通过“转考平台”退回。
已在我省成功办理转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按规定并入我省考籍档案。转入的成绩类别为转考,考试时间为实际考试时间,转入课程若与我省考籍档案中课程重复,保留高分成绩课程。考生可在规定时间(详见附件5)查询转入的课程成绩。
第五条 在省际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