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高等学校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23年秋季招生政策的通告

京教民〔2023〕4号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现将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23年秋季招生政策通告如下。

  一、民办普通高校是经教育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具备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下同)。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本(专)科教育的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录取体系。民办普通高校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示获得证书的性质、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并与学生签署相关协议。(注: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办法不得与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内容相抵触)

  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资格,以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等文化教育培训、职业培训为教学内容。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的学生,须修完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北京市自学考试相关合格成绩后,方可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三、民办高校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核准的名称相一致,不得使用不规范简称或以二级学院和其他内部机构名义对外开展招生宣传活动。

  四、根据2022年度北京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年度检查评估结果以及相关学校整改情况,2023年全市第一批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共有39所(详细名单附后)。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应载明学校名称、办学性质(非学历)、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取证方式、证书名称、证书性质、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不得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禁止的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需经市教委备案,学校以各种形式(含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或广告内容应与备案文本内容一致。

  六、北京市民办高校入学通知书分为两类:一类是民办普通高校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规定录取后,由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由录取学校寄发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学历教育录取通知书;另一类是由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自行组织,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寄发非学历教育学习通知书。

  北京生源在接到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学历教育录取通知书后,可登陆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外地生源可向所在地区省级招生机构进行查询。

  七、凡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均不能注册普通高校学生学籍。

  附件:2023年北京市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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