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春季及之后入学学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开放大学自主业务注册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和课程注册学生的学习档案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北京开放大学学历教育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制度。通过入学资格审核的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可以入学注册,取得相应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课程注册学生经招生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可入学进行课程学习。符合学历教育专业入学资格后,学生经本人申请、招生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转为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新生取得学籍后,学校为其生成学号,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号具备唯一性,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

学籍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注册信息、考试成绩、学籍异动记录、奖励和处分、毕业信息、学位获取情况等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和民族等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第五条  凡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信息报教育部学信网。课程注册学生的学习档案管理信息由学校管理。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七条  高起专和专升本最低修业年限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高起本最低修业年限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8年。

修业年限从学生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学籍注册的时间算起。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八条  学历教育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进行课程学习和考核。

第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一并计入学生成绩单。学校依据“学分计量、绩点论质”的原则,对学生课程考核综合成绩实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制。课程考核的具体要求,按照《北京开放大学学业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分认定

第十条  申请学分认定的条件、比例、程序按照《北京开放大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通过学分认定的课程,可以进行学分替换,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规定的学分记载,成绩按“学分认定”记载,不参加绩点计算。

第六章  学籍异动

第十二条  学籍异动是指学历教育在籍学生进行转专业、退学、休学及复学等学籍状态变更,具体规定见《北京开放大学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因各种原因要停止学业,可申请退学。学生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国家法律法规,或超过学籍有效期的学生,由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由学校为其在教育部学信网注销其学籍信息,已学习的各类费用不予退还,具体规定见《北京开放大学学生退学退费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已取消学籍的学生,不予以复学,但可重新报读北京开放大学。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累积达到最低毕业总学分要求及各模块最低学分要求,符合毕业资格,准予毕业,颁发北京开放大学毕业证书。具体规定按《北京开放大学毕业审核和毕业证书颁发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完成课程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北京开放大学出具的成绩单证明。

第十六条  本科毕业生在毕业的同时可申请学士学位。具体规定按《北京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北京开放大学每学期进行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并将当学期电子注册数据报教育部学信网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生可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参照《北京开放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时限和程序按《北京开放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奖励、处分及撤销处分的决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年春季及之后入学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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