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考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0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25号;邮政编码:528404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主管单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九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成人大专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中山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负责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政策。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高中起点专科批次。
第十四条 招生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入学考试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入学考试为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课加试,加试科目和加试时间见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报考时一般应选择相应教学点,就近入学学习;或咨询就近的校外教学点入读。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成人高考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
第二十三条 在成人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各科类专业分档时,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各科类分档末位如出现同分点且招生计划不足时,按以下情况处理:1.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同意增加同分点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同分点档案均予以录取;2.在招生计划无法增加的情况下,按照成人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艺术类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科类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成人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时须核验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0-89986978、88368005
传 真:0760-88223722
电子邮箱:Qiu-cjyx@zspt.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zspt.edu.cn/
招生网址:https://www.zspt.edu.cn/jxjyc/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室
联 系 人:袁艳
监督电话:0760-88365376
电子邮箱:53630905@qq.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成人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